自动评标excel(招标投标评标定标)

Excel表格网 2022-10-13 10:50 编辑:萧珍 71阅读

1.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

招标人有定标权,但定标权也是有范围的,一起看看定标权有哪些?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到评审专家的遴选,再到开标会的组织,总有一些人认为,定标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定标权有哪些权利呢?

评标标准制定权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部委三十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量化或评价这些因素。制定中标人选择标准的权利是实现中标权的基础。

专家选聘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招标人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七部委令第十二号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设立”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无疑有权选择和聘用评标专家。当然,选任权的使用不是任意的,而是应当符合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评审团成员的组成结构一般由招标方提出,提交有关部门评审,最后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取出来。评标专家的选聘权也是评标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知情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七部委令第十二号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知情权。根据法律法规,评标结束后必须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以保护招标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领域的专家组成。”。七部委令第十二号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熟悉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和经济专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参与评标的权利。

监督权

七部委令第三十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这一规定也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负责”的有力佐证。基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负责”的观点,招标人有权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公正、客观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否决权

否决权是监督权的延伸。评标委员会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正常评标过程,影响评标结果,或者评标无效的,投标人可以行使否决权。七部委第三十号令第七十九条和七部委令第二十七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和监理机构可以该条规定,拒绝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投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请评委再复习一遍。

选择权

选择权的运用是以陪审团工作客观公正为前提的。

“限制性选择权”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相对选择自由”是指对于非法定招标项目,投标人的选择权自由度较大。即使竞买人不选择第一候选人作为竞买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也不会干涉竞买人。然而也有一个前提,即投标人的“相对选择自由”受到其自身投标文件的限制和限制。

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七部委令第三十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七部委第十二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招标人有权发出中标通知书。

2. 公开招标定标

从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至确定中标人止,最快都要一个多月。因为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至少要5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开标、评标、定标至少要1天,中标公示至少要3个工作日,所以最快也要一个多月才能完成

3. 招投标法 评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所得总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得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分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以所得总分,所得商数(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议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定性评议,从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评标价,从中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设备运行年限评标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考虑运行的年限及其运行与维护费用和贴现率。

固定低价评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报价必须等于招标人发布的合理低价,当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时,就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的环节的评标方式。

组合低价评标法:组合低价评标法是组合低价标底法(也称经抽取系数的低价投标价法)中特有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基于预先公布的成本预测价,通过开标后系数、权数的随机抽取,计算出组合低价,以组合低价至其向上浮动至某一点的区间作为合理低价区间,最后,对报价属于合理低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从而确定中标人。

4. 招标投标评标开标

招投标是很多大型企业常用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是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

具体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授标、签订合同等。

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2、投标:投标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按招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3、开标:开标是指到了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主要内容的过程。

4、评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方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名中标候选人。

5、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5.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定标途径分为两种:

(1)依据评分、评议结果或评审价格直接产生中标(候选)人;

(2)经评审合格后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如固定低价评标法、组合低价评标法。

定标模式分为两种:

(1)经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未经授权,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定标的方法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想中标不可不知的定标权又是什么?

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专家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定标权的最终表现,即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那一时刻。

无论采用何种定标途径、定标模式、评标方法,或者定标权,对于法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都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中标无效,招标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对于非法定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那么招标人如果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重点来了:招投标中的定标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1、定标:对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2、有权定标的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也不是评标委员会(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定标。

定标,也就是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定标。

法律也允许直接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但这需要招标人的事先授权,即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无论什么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都无权定标。

代理机构仅仅是招标投标服务提供者,确定中标人,那不是它的权利。

3、定标后,是先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而不是相反。

实践中,经常有在确定中标人之后,迟迟不发中标通知书,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这种做法是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为招标人发出的承诺,就应该按照投标内容签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双方再不协商合同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很多的招标活动在定标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迟迟签不了合同实践中,很多招标在定标后,中标通知书也发了,就是合同迟迟签不下来。很多情况是中标人提出这个条款需要改,那个条款需要增加。来来回回,合同还是签不了,生生把“合同签订”作成了“合同订立”(关于合同签订与订立的区别,中国比地招标网会另外整理出来),基本相当于重新要约、承诺、再要约再承诺。这给招标人增加了很多麻烦。

这种状况的出现,原因有二:

一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事先拟好的合同全本作为需要响应的文件,而是仅仅找了一个普通的、没有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参考文本或者示范文本列入了招标文件。

二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作为评标条件之一。

定标的其他规定?

进入最终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

6. 投标 定标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两大类: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前者是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也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比如机电产品招标中的综合评“价”法等。 关于抽签定标法: 工程招标一般会进行资格预审,当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人数过多,且资质都符合要求时,某些地方会使用抽签、摇号等方法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但是评标方法中,是不可能使用抽签定标法的,是违法的。

7. 招投标 评标

按照定标所采用的排序依据,可以分为四类,即分值评审法(以分值排序,包括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价格评审法(以价格排序,包括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价分比法等)、综合评议法(以总体优劣排序)、分步评审法〔先以技术分(和商务分)为衡量标准确定入围的投标人,再以他们的报价排序〕。具体如下: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性价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所得总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得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价分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以所得总分,所得商数(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4)综合评议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定性评议,从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5)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6)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7)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评标价,从中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8)设备运行年限评标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考虑运行的年限及其运行与维护费用和贴现率。

(9)固定低价评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报价必须等于招标人发布的合理低价,当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时,就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的环节的评标方式。

(10)组合低价评标法:组合低价评标法是组合低价标底法(也称经抽取系数的低价投标价法)中特有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基于预先公布的成本预测价,通过开标后系数、权数的随机抽取,计算出组合低价,以组合低价至其向上浮动至某一点的区间作为合理低价区间,最后,对报价属于合理低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从而确定中标人。

8. 招投标 定标

“滑标”是围棋术语之一,意思是棋子应落在本意的位置上,但因手抖,棋子滑落到棋盘上的其他位置。围棋是中国传统的四大绝艺之一,围棋术语是在围棋中用。

定标就是要找出一个参考点,就是一个K值(或F值)。它是由仪器与试剂状态确定下来的。当我们测定一个标本时,无论您是用手工的方法或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出来的值只是一个吸光度,这个吸光度对我们没有什么意义,我们要把这个吸光度转化成一个浓度或是酶的活性。那就要乘上一个K值,计算并打印出来的结果对我们就有意义了。K值就是我们通过定标找出来的。一般上最低要求是由试剂空白与标准品。经过仪器测定出两个吸光度。

9. 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1、程序不同

邀请招标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竞争谈判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2、对象数量不同

竞争谈判是一对一的单独进行;而邀请招标是一对多进行。

3、项目价格方面不同

邀请招标一经报价则价格不变[典型的如清单报价];竞争谈判可以双方评判定价。

4、定义不同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议标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10. 投标招标开标评标

中标是指投标单位或个人的标被选中,成为施工方或商品的提供方。开标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委员会开展对投标书进行开封评审。招标可分为工程招标和商品招标。招标的过程是:

一、发放投标书。

二、由投标单位编写标书并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书。

三、由招标委员会对投标书开标评审并决定中标单位。

四、公布或公示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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