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人口管理的基本单位
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管理职责。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2、服务职责。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3、教育职责。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责。受社区议事委员会指派或社区成员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服务的职责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2. 社区人口管理的基本单位是
居委会派人到家查,主要查家庭人数,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单位什么的不查。但听说这一次人口普查还要增加职业,婚姻及住房状况。
普查人口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最新的人口资料,如果到公安局抄一下,就是去普查的意义了。
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其中行业、职业、迁移流动、会保障、住房情况是以前没有的。
如果结婚了,户口不在一起,相关人员的情况应该也是要查的。因为根据这次普查的相关规定,有关迁移流动的项目包括:户口登记状况、户口性质、出生地、何时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从何地来本乡镇街道居住、迁出地类型、迁移原因、五年前常住地,以如实反映人口迁移流动的变化
3. 社区人口管理的群体有哪些
[乐在职场]答疑:这些工作者主要承担的是服务类工作、小区管理和党委、政府的基层行政工作,比如党建,民政,社会基层管理,司法矫正等各项工作很繁杂。
一、社区工作者怎么定义?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
因此,社区工作者广义来说,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的党支部成员,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狭义说:一般是指社区专职人员
二、社区工作者是干什么的?
通俗的说日常的社区工作主要承担的工作三大类工作,一是服务类事项。老年人补贴、居民社会保障办理、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丧葬补贴费用、复转军人信息登记、退休人员档案安置等计生,民政,武装,信访,党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劳动保障,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正等等;二是小区管理。解决日常小区生活中的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意识,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三是承担党委、政府的行政性工作。
三、社区工作者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除了基本政治要求外,一般要求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社区党务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四、 社区工作者的激励政策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
五、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如何?
各地的薪酬体系不完全一样。我在网上收集了一下各地的薪酬待遇,来源于网络数据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2019年深圳宝安区某街道的社区专职干部工作一年工资待遇是每月4500--4770左右,全年加上绩效奖77,000左右。深圳坪山区社区专职工作者,专科生每月5300左右,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补贴。工作10年的大概能拿到10万。
上海的社区社工每月到手工资都超过4000元,大多4500以上而且级差不大,无行政职务的最高和最低差别1000元多一点点。而上海的专业社工(禁毒、矫正、青少年)级差大,招聘启示上显示:年收入4.5万-9万元。从事办公室已经转正的社工月工资正好3000,奖金一年所有的大约1.2万元,全年54000元;从事青少年工作的月工资4300元,全年奖金1.8万,基本上年收入70000元。
天津社区工作者第1年不到3100,第2年到第3年是3400~3500。
4线中等城市3300--3500。
18线小县城2500~3000。
六、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内容是什么?
必考内容:社区工作知识
参考内容:行测、公基、申论等,根据各地的考试大纲备考。
考试时间也不统一,具体一般看人事考试网站
七、社区工作知识复习方法
与公务员考试办法有雷同地方,一是复习知识社区工作知识,由于该知识专业且需要大量记忆,建议采用五步法(第一遍初看资料找规律,第二遍精读并归纳总结;第三遍做习题;第四遍查漏补缺,再复习一遍资料,最后反复做专项题,综合题)。
八、社区工作者的优势
1、日常工作上手容易,需要专业知识不是太高;
2、有利于报考公考事业编的人员,一是社区有一部分工作就是政府安排的工作,对申论的考试划实际工作经验;二是可以参加针对社区等人员的专门考试,竞争更小。
3、工作相对稳定。
九、社区工作者的劣势
1、工作内容繁杂,日常工作已经能够占据大量时间;
2、升职空间有限,社区工作的顶端社区书记,但发展很缓慢,因为基本不会有很大变化。
1、社区工作者是什么编制?
一般的社区都是实行聘任制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也可以离职,对以后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没有任何影响。
2、怎样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选拔或公开招考程序,被各街道(镇)或社区的两委一站(党委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选用的人员。并在以社会基层社区为基本的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指居委干部,网格员.
3、社区工作者的实际现状
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年龄、平日爱好、工作痛点等。先说40岁以上的社区工作者,一般文化程度都只有高中,家庭情况就不一定了,原来的那一批有以各种理由解决的,当时要求没有那么高,待遇也不是很好,但是这些大妈、大叔与老百姓打交通的能力还是很强的,一般口才能力都很不错,接地气,是长期和老百姓打成一堆,长期处理基层问题锻炼出来的。但是要让她们写材料,作汇报,书面写作能力差一点。这个年龄段的人,家庭家庭现在正是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时候,负担比较重,工作压力又比较大。
再来说说80后这一批人是通过考试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这些年轻人相对来说都是要求的大专以上学历写作能力,知识面要更广一点,新知识接触的更多,现在社区很多用计算机操作的工作都是这一个年龄段的人来完成,他们现在也是社区工作者的顶梁柱。他们的家庭基本上都是孩子处于小学阶段,有父母帮衬着,但毕竟社区的工作待遇比较差,经济上还是很困难。
最后来说说90后的社区工作者,这群年轻人刚刚步入社会,各种能力在社区这个比较繁杂的工作岗位上得到了很多的提高,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我们看到这些年轻人冲锋在前,显示了年轻人的担当。
4、疫情期间的社区工作者
疫情来临,谁走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除了医护人员、警察,就是这些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祖国和人民最困难的时候,他们负重逆行,风雨无阻,为居民的生命安全而忘我工作,在疫情防控的一线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5、关于2020年社区转编的事宜:尚无官方消息说到这件事情。但是各地关于社区考事业编制的招考,一直还是有的。比如以2019北京市面向在职社区工作者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为例,至少有硬性规定的报名限制有:具有北京市户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近5年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大专学历的,至少有三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无论国家最后的政策如何,想转编的小伙伴都一定要做好复习的准备,招考这个流程,我估计是不能少的。
4. 社区常住人口管理
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管理职责。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2、服务职责。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3、教育职责。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责。受社区议事委员会指派或社区成员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服务的职责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5. 一般社区人口
1、数据收集:需要拿到社区地图,内容包括 行政区图层、社区图层、小区图层、建筑物、单元、楼层、入户、以及居民等数据。(可以使用 ,获取部分数据)
xomap
2、GIS数据处理:有了数据后,需要处理成GIS格式,建立相应的数据拓扑关系
3、业务功能:通常社区都是网格化管理,还需要建立网格员拓扑关系。数据关系建立好后,就可以按照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需求,提供功能。
6. 社区人口管理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1、采录更新信息。全面、准确、及时采集、录入辖区基础地理、实有人口、出租房屋、场所行业、重点单位、危险物品等方面的基础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实时更新维护。对信息成效、信息质量的反馈作出响应,对信息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及时进行核实、更正。
2、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掌握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实有人口底数情况以及出租房屋、人员变动情况,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群的动态情况和上网情况;开展对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和帮教工作,落实工作措施;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3、管控行业场所。掌握辖区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危险物品情况,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险物品的治安、消防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消防检查;督促、指导辖区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抢措施,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4、掌握社情民情。积极物建治安耳目,充实、状大治安信息员队伍,建立覆盖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政情、社情、敌情、民情各类情报、线索。
5、组织治安防范。进一步整合群防群治力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奖惩考核、扎实开展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充分发动、组织社区党员、治安积极分子、居民群众等社区力量,组建治安、消防志愿者队伍,严密社区防控网络。
6、整治安全隐患。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出租房屋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履行安全
监督检查职责。
7、走访服务群众。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切实做好服务群众有关工作;及时受理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定期开展警民恳谈、警情通报等形式多样的警民互动活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展辖区发案回访,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安抚群众情绪。
8、开展法律宣传。采取向辖区住户发放宣传资料、布置宣传栏、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举行法制讲座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
9、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发动社区治调积极分子,妥善调处治安纠纷和可能引发治安事件的民事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参与排查民间矛盾,配合做好重点信访对象的稳控工作。
10、提供破案线索。通过网上信息比对、安全防范、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和群众工作,及时发现辖区内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办理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为侦破辖区内刑事案件摸排提供线索。
7. 社区人口管理的范围
是的。居委会登记住户全家个人资料属于正常公共管理范畴。
最近正在进行全国人口普查,需要各个社区统计各自范围内的居住人员情况,这是国家统一安排
现在在城市人口居住的人数量非常多,社区在管理方面难度也增加了不少,所以大部分的社区开始实行登记管理,并且定期进行核查。
8. 社区人口管理主要包括
网格员是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区居民的群体。主要承担治安秩序维护、矛盾纠纷化解、 实有人口管理、便民利民服务等任务。
网格员工作职责: (1)信息采集,采集录入人口、房屋、事件等各类基础信息 (2)综治维稳,及时排查上报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不安全隐患等 (3)劳动保障,协助社区及相关部门救治、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协助公安、司法行 政部门对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进行帮教和管控 (4)民政服务,服务帮助空巢老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 (5)计划生育,为育龄群众服务,向她们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等知识,使计划生育 政策能惠及到符合的每个人。 (6)食品安全,保障辖区居民食品安全,宣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7)其它工作,完成分包领导和社区(村)委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9. 社会人口管理的基本单位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 则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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